牧場登記規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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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畜牧法第22條的規定,牧場在停業、歇業時應於十日內,報請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省主管機關或逕報直轄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撤銷所領登記證書;省 (市) 主管機關並應於年終彙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該條例,若牧場在停業、歇業時未按期報請主管機關核轉或逕報,或未撤銷所領登記證書,則可能受到相應的處罰。 出處:畜牧法第22條及相關施行細則,農委會公布的相关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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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