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登記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之牧場,在不同地點設立分場時,應向所在地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其如具備本規則所定條件及規模者,應另申請牧場分場登記,牧場合併時應繳還原登記證書並辦理牧場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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