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登記規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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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牧場登記規則第23條,登記的牧場若在不同地點設立分場,需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若分場具備本規則所定條件和規模,則應另申請牧場分場登記。而牧場合併時,應繳還原登記證書並辦理牧場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畜牧法第 4 條第 8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 範例:畜牧法第4條第8款規定了牧場分場的登記程序,具體說明了應該如何向主管機關報備和申請分場登記的相關要求。這個範例清楚展示了法條的具體應用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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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