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登記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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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之牧場,指左列三種: 一、種畜牧場。 二、種禽牧場。 三、生產牧場:包括養畜牧場及養禽牧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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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規則所稱之牧場,指左列三種: 一、種畜牧場。 二、種禽牧場。 三、生產牧場:包括養畜牧場及養禽牧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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