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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場登記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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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場之准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二個月內檢同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三) ,申請為變更登記。但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遷建禽舍,或牧場種類、場址及家畜禽種類變更時準用第七條規定辦理。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三) 230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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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場登記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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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牧場登記規則第 9 條規定:「牧場之核准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二個月內檢同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三) ,申請為變更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牧場登記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