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登記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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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場登記證書 (格式如附件二) ,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場名。 二、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 三、牧場種類。 四、場址。 五、場地面積。 六、資本總額。 七、禽畜糞尿處理及其他主要設施。 八、飼養家畜禽種類。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三) 230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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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