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登記規則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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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之牧場應設置敷用之禽畜排泄物處理設施,以處理禽畜排泄物,其不排放而留置場內之廢水、禽畜屍體及排放之廢棄物、廢水,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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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登記之牧場應設置敷用之禽畜排泄物處理設施,以處理禽畜排泄物,其不排放而留置場內之廢水、禽畜屍體及排放之廢棄物、廢水,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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