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登記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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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牧場登記,須先申請牧場設立許可。 申請牧場設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檢附左列文件二份,送請牧場所在地之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省主管機關或逕送該管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 一、建築執照。 二、經營計畫。 三、牧場工程圖樣 (包括位置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四、畜牧設施說明書 (包括飼料製造設備及禽畜糞尿處理設施) 牧場於許可設立後,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逾期原許可失效。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三) 230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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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