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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場登記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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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之牧場,所須之家畜禽最少在養頭數如下: 一、種畜牧場: 種牛四十頭,種馬二十頭,種羊五十頭,種豬六十頭,種兔一百隻,種鹿三十頭。 二、種禽牧場:種雞、種鴨、種鵝及種火雞均為五百隻。 三、生產牧場: 牛四十頭,馬二十頭,羊一百頭,豬二百頭,鹿四十頭,兔四百隻,家禽三千隻,或五百頭以上之各種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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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場登記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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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牧場登記規則第 6 條規定:「申請登記之牧場,所須之家畜禽最少在養頭數如下: 一、種畜牧場: 種牛四十頭,種馬二十頭,種羊五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牧場登記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