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登記規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申請登記之牧場,所須之家畜禽最少在養頭數如下: 一、種畜牧場: 種牛四十頭,種馬二十頭,種羊五十頭,種豬六十頭,種兔一百隻,種鹿三十頭。 二、種禽牧場:種雞、種鴨、種鵝及種火雞均為五百隻。 三、生產牧場: 牛四十頭,馬二十頭,羊一百頭,豬二百頭,鹿四十頭,兔四百隻,家禽三千隻,或五百頭以上之各種家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您的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牧場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