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登記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登記之生產牧場應具備左列各款條件: 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科或畜牧獸醫科畢業。或曾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得有結業證明書者,或具有五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 (鎮、市、區) 公所證明其資格者。 二、用以配種之品種,需為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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