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養豬場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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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養豬場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有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依左列規定處分之。 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者,由所在地縣 (市) 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令有關規定處理。 二、違反建築法規定者,由所在地縣 (市) 主管機關依建築法令規定處理。 三、撤銷其牧場登記。 四、停止農業動力用電基本電費之減免。 五、由所在地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函請金融機構暫停其優惠融資貸款資格。 六、由所在地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該養豬場停止供應內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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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 水污染防治法法規
- 建築法法規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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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