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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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飼料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
- 2.變更、換發、補發前項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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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飼料管理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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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