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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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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飼料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發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
  2. 2.變更、換發、補發前項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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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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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 10 條規定:「依飼料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變更、換發、補發前項飼料販賣登記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