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飼料管理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發販賣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2. 前項登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得向申請人收取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