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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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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按照國外買方之要求,符合輸入國之規定,經中央或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發給製造登記證者,得不受第四條第二項成分標準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飼料管理法第15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4

(0611229 制定)

經核准製造之飼料,如輸出國外時,應於輸出前,由飼料製造業者或飼料輸出業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始得輸出。   輸出之飼料,按照國外買方之要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第四條第二項飼料成分標準之限制。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經核准製造之飼料,輸出國外時,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始得輸出。輸出之飼料,按照國外買方之要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第四條第二項飼料成分標準之限制。

(0751125 全文修正)

經核准製造、加工、分裝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如輸出國外時,應由飼料製造業者或飼料販賣業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始得輸出。   輸出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按照國外買方之要求,符合輸入國之規定,經省(市)主管機關發給製造登記證者,得不受第四條第二項成分標準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第五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之「製造」下增列「加工、分裝」四字。   三、出口飼料應符合輸入國之規定以維持國際商業道德,爰於第二項明定符合輸入國之規定,經省(市)主管機關發給製造登記證者,得不受成分標準之限制,以配合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0890428 修正)

經核准製造、加工、分裝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如輸出國外時,應由飼料製造業者或飼料販賣業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始得輸出。   輸出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按照國外買方之要求,符合輸入國之規定,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發給製造登記證者,得不受第四條第二項成分標準之限制。

立法理由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予以修正。

(0910108 修正)

輸出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按照國外買方之要求,符合輸入國之規定,經中央或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發給製造登記證者,得不受第四條第二項成分標準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及便利飼料業者拓展外銷市場,且經檢討已無管制輸出之必要,第一項爰予刪除。

(0611229 制定)

本條規定經核准製造之飼料,輸出國外時,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始得輸出。輸出之飼料,按照國外買方之要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第四條第二項飼料成分標準之限制。

(0751125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配合第五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之「製造」下增列「加工、分裝」四字。   三、出口飼料應符合輸入國之規定以維持國際商業道德,爰於第二項明定符合輸入國之規定,經省(市)主管機關發給製造登記證者,得不受成分標準之限制,以配合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0890428 修正)

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予以修正。

(0910108 修正)

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及便利飼料業者拓展外銷市場,且經檢討已無管制輸出之必要,第一項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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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飼料管理法第 15 條規定:「輸出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按照國外買方之要求,符合輸入國之規定,經中央或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發給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飼料管理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飼料管理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