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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成分如下: 一、飼料成分:指飼料中所含粗蛋白質、粗脂肪、粗灰分、粗纖維、磷、鈣或其他有效成分、限量成分及有害物質之含量。 二、飼料添加物成分:指飼料添加物中所含有效成分、限量成分、有害物質之含量。
  2. 飼料及飼料添加物成分標準,依國家標準之規定;無國家標準者,於申請檢驗登記時,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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