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請問其他問題。
本法所稱飼料主要成分如左: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配合飼料中所含粗蛋白質、粗脂肪、粗灰分、粗纖維、磷、鈣等百分率。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各種飼料中所含有效成分之最高含量及最低含量。 飼料成分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主要成分」之定義。至於各種飼料之成分標準,包括飼料之最高最低含量及成分之容許差等,則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以求確當。
本法所稱成分如左: 一、飼料成分:指飼料中所含粗蛋白質、粗脂肪、粗灰分、粗纖維、磷、鈣或其他有效成分、限量成分及有害物質之含量。 二、飼料添加物成分:指飼料添加物中所含有效成分、限量成分、有害物質之含量。 飼料及飼料添加物成分標準,依國家標準之規定;無國家標準者,於申請檢驗登記時,送請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將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分別規定及管理之旨,爰將飼料成分及飼料添加物成分列款規定,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之用語,爰將「主要成分」修正為「成分」。並增列「限量成分」及「有害物質」之規定,此係鑑於飼料不但講求營養,更需注意安全衛生,故除粗蛋白質等有效成分外,飼料添加物或黃麴毒素等限量成分或有害物質,亦有可能影響飼料品質而直接損害家畜、家禽或「養殖」水產類健康,甚至間接危害人體健康,故有必要增列為管理之成分項目。 三、如訂有國家標準,依國家標準之規定,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為期完整,爰修正第二項。
本法所稱成分如下: 一、飼料成分:指飼料中所含粗蛋白質、粗脂肪、粗灰分、粗纖維、磷、鈣或其他有效成分、限量成分及有害物質之含量。 二、飼料添加物成分:指飼料添加物中所含有效成分、限量成分、有害物質之含量。 飼料及飼料添加物成分標準,依國家標準之規定;無國家標準者,於申請檢驗登記時,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序文、第二項。 二、原條文第一項序文末句,酌作法制用語修正,「如左」修正為「如下」。 三、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飼料……等資材,應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末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就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國家標準依法訂定之,與其未及訂定時,則須送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核定之。
本條規定「主要成分」之定義。至於各種飼料之成分標準,包括飼料之最高最低含量及成分之容許差等,則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以求確當。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將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分別規定及管理之旨,爰將飼料成分及飼料添加物成分列款規定,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之用語,爰將「主要成分」修正為「成分」。並增列「限量成分」及「有害物質」之規定,此係鑑於飼料不但講求營養,更需注意安全衛生,故除粗蛋白質等有效成分外,飼料添加物或黃麴毒素等限量成分或有害物質,亦有可能影響飼料品質而直接損害家畜、家禽或「養殖」水產類健康,甚至間接危害人體健康,故有必要增列為管理之成分項目。 三、如訂有國家標準,依國家標準之規定,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為期完整,爰修正第二項。
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序文、第二項。 二、原條文第一項序文末句,酌作法制用語修正,「如左」修正為「如下」。 三、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飼料……等資材,應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末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就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國家標準依法訂定之,與其未及訂定時,則須送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核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