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飼料管理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飼料製造業者指的是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的製造、加工、分裝的業者。根據這個條文,製造、加工、分裝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的業者都必須遵守相關的法規。 在參考資料中,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案例是關於食品與飼料添加物的區別。根據裁判書的內容,有關飼料添加物的定義與使用方式在文獻中有明確規範,這可以作為解釋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把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的依據。 至於第5條第2項的規定,參考資料中的案例可以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的相關規範。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的管理和規範並不僅僅局限在製造、加工、成品階段,而供作食品製造、加工之原料也同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之一環。這可以作為解釋飼料製造業者不得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的依據。 總結來說,根據參考資料的相關案例和法律規定,飼料製造業者必須遵守飼料管理法第5條的規定,不得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也不得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
本法所稱飼料製造業者,係指經營飼料之製造、加工、分裝,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輸入原料,自行製造加工業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飼料製造業者」之定義,係指經營飼料之製造、加工、分裝,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輸入原料,自行製造加工業者。
本法所稱飼料製造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業者。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 二、為期產、銷分明,爰將製造業之涵義修正以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業者為限,以符實際。至兼營飼料販賣者除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外宜分別辦理登記。
本法所稱飼料製造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業者。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二項。 二、查原條文第一項,未訂及飼料製造業之工作內容。爰增訂第二項,明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飼料製造業者」之定義,係指經營飼料之製造、加工、分裝,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輸入原料,自行製造加工業者。
一、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 二、為期產、銷分明,爰將製造業之涵義修正以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業者為限,以符實際。至兼營飼料販賣者除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外宜分別辦理登記。
一、增列第二項。 二、查原條文第一項,未訂及飼料製造業之工作內容。爰增訂第二項,明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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