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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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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飼料製造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業者。
  2. 2.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飼料管理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飼料製造業者指的是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的製造、加工、分裝的業者。根據這個條文,製造、加工、分裝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的業者都必須遵守相關的法規。 在參考資料中,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案例是關於食品與飼料添加物的區別。根據裁判書的內容,有關飼料添加物的定義與使用方式在文獻中有明確規範,這可以作為解釋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把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的依據。 至於第5條第2項的規定,參考資料中的案例可以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的相關規範。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的管理和規範並不僅僅局限在製造、加工、成品階段,而供作食品製造、加工之原料也同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之一環。這可以作為解釋飼料製造業者不得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的依據。 總結來說,根據參考資料的相關案例和法律規定,飼料製造業者必須遵守飼料管理法第5條的規定,不得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也不得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

立法沿革 3

(0611229 制定)

本法所稱飼料製造業者,係指經營飼料之製造、加工、分裝,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輸入原料,自行製造加工業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飼料製造業者」之定義,係指經營飼料之製造、加工、分裝,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輸入原料,自行製造加工業者。

(0751125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飼料製造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業者。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   二、為期產、銷分明,爰將製造業之涵義修正以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業者為限,以符實際。至兼營飼料販賣者除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外宜分別辦理登記。

(1040123 修正)

本法所稱飼料製造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業者。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二項。   二、查原條文第一項,未訂及飼料製造業之工作內容。爰增訂第二項,明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1229 制定)

本條規定「飼料製造業者」之定義,係指經營飼料之製造、加工、分裝,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輸入原料,自行製造加工業者。

(0751125 全文修正)

一、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   二、為期產、銷分明,爰將製造業之涵義修正以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業者為限,以符實際。至兼營飼料販賣者除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外宜分別辦理登記。

(1040123 修正)

一、增列第二項。   二、查原條文第一項,未訂及飼料製造業之工作內容。爰增訂第二項,明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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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飼料管理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飼料製造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業者。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飼料管理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飼料管理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