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飼料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但飼料製造業者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得免辦理販賣登記。
根據飼料管理法第6條的規定,飼料販賣業者指的是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的批發、零售、進口和出口業務的人。然而,如果是飼料製造業者將產品批發出售,則可以免除辦理販賣登記。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所得稅法第38條,並且可以舉出依營業稅法第八條第十款、第十九款規定的例子,例如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的情況。
本法所稱飼料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飼料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飼料販賣業者」之定義,係指經營飼料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
本法所稱飼料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但飼料製造業者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得免辦理販賣登記。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 二、配合第五條之修正,爰增列但書,明定飼料製造業者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得免辦理第十六條之販賣登記證,以利其產品之批發出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飼料販賣業者」之定義,係指經營飼料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
一、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 二、配合第五條之修正,爰增列但書,明定飼料製造業者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得免辦理第十六條之販賣登記證,以利其產品之批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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