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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6飼料販賣業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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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飼料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但飼料製造業者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得免辦理販賣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飼料管理法第6條的規定,飼料販賣業者指的是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的批發、零售、進口和出口業務的人。然而,如果是飼料製造業者將產品批發出售,則可以免除辦理販賣登記。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所得稅法第38條,並且可以舉出依營業稅法第八條第十款、第十九款規定的例子,例如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的情況。

立法沿革 2

(0611229 制定)

本法所稱飼料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飼料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飼料販賣業者」之定義,係指經營飼料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

(0751125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飼料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但飼料製造業者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得免辦理販賣登記。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   二、配合第五條之修正,爰增列但書,明定飼料製造業者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得免辦理第十六條之販賣登記證,以利其產品之批發出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1229 制定)

本條規定「飼料販賣業者」之定義,係指經營飼料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

(0751125 全文修正)

一、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   二、配合第五條之修正,爰增列但書,明定飼料製造業者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得免辦理第十六條之販賣登記證,以利其產品之批發出售。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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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飼料管理法第 6 條規定:「本法所稱飼料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但飼料製造業者將其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飼料管理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飼料管理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