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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第六章 附則

§ 38–404

39-1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陳列、貯藏或使用,且無修正前第二十條各款所列情形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視為經中央主管機關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飼料管理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