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修正前,已設立之飼料製造業,與第五條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規定辦理飼料販賣業登記。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修正前,已設立之飼料製造業,與第五條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規定辦理飼料販賣業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產銷分別經營之規定,特增訂本條,以利業務遵循。
本條規定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產銷分別經營之規定,特增訂本條,以利業務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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