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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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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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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飼料添加物,指經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為提高飼料效用,保持飼料品質,促進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發育,保持其健康或其他用途,添加於飼料且不含藥品之
非
營養性物質。
前項飼料添加物因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質差異,有檢驗之必要者,其詳細之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用量、用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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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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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製造、輸入及輸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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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販賣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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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檢查 §2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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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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