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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於銷售前,在其包裝或容器上,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或販賣業者之名稱及地址。 二、類別、品目及商品名稱。 三、成分。 四、含基因改造原料。 五、所使用主要原料及其製造業者名稱。 六、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七、淨重量。 八、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 九、製造、加工或分裝之年、月、日。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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