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於銷售前,在其包裝或容器上,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或販賣業者之名稱及地址。 二、類別、品目及商品名稱。 三、成分。 四、含基因改造原料。 五、所使用主要原料及其製造業者名稱。 六、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七、淨重量。 八、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 九、製造、加工或分裝之年、月、日。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根據飼料管理法第14條的規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在銷售前需要標示多項重要事項,包括製造或販賣業者的名稱和地址、類別、品目及商品名稱、成分、含基因改造原料、所使用主要原料及其製造業者名稱、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淨重量、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製造、加工或分裝之年、月、日,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在相關範例中,例如原告公司進口販售的「柴魚系」產品標示不完整的案例中,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原告公司未依據法規的標示事項進行標示,違反了法規的規定。 另外,根據飼料管理法第14條所訂立的標示事項,在行政法院判決中提到進口食品的標示不符合規定,也是違反了法規的情況。 綜合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飼料管理法第14條的標示規定在實際案例中是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的。
飼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應於其飼料銷售前,在其包裝或容器上,標示左列事項: 一、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及住址。 二、飼料之類別、品目及名稱。 三、飼料之主要成分。 四、飼料之用途及使用方法。 五、飼料之淨重量。 六、製造或輸入飼料登記證字號。 七、製造或輸入飼料之年、月、日。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飼料之包裝或容器上應有之標示,俾購買者能即時明瞭飼料之種類、成份、效能及其他有關事項,並能妥為使用。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於銷售前,在其包裝或容器上,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左列事項: 一、製造或販賣業者之名稱及住址。 二、類別、品目及商品名稱。 三、成分。 四、所使用主要原料名稱。 五、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六、淨重量。 七、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 八、製造、加工或分裝之年、月、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立法理由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規定標示須「以中文或通用符號」為之,以資明確。 二、配合第六條之釋義,將第一款中之「輸入業」修正為「販賣業」。 三、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第五條之修正,將第三款修正為「成分」。 五、將原第二款後段之「名稱」移列為第四款。 六、原第七款修正為第八款,刪除「輸入」日期,因輸入日期在管理上並無積極意義,不論該飼料在國內或國外製造,其製造、加工、分裝日期更重要。 七、原第七、八款遞移為第八、九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於銷售前,在其包裝或容器上,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或販賣業者之名稱及地址。 二、類別、品目及商品名稱。 三、成分。 四、含基因改造原料。 五、所使用主要原料及其製造業者名稱。 六、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七、淨重量。 八、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 九、製造、加工或分裝之年、月、日。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增列第四款「四、含基因改造原料。」,原條文第四款以下款次依序遞改。 三、基於企業形象及社會責任,應體察資訊對交易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供正確充分之資訊,以維護交易秩序,並促進完善的生產履歷制,故從頭做起,將飼料的原料來源詳細把關,方能落實本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爰修正原條文第四款。
本條規定飼料之包裝或容器上應有之標示,俾購買者能即時明瞭飼料之種類、成份、效能及其他有關事項,並能妥為使用。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規定標示須「以中文或通用符號」為之,以資明確。 二、配合第六條之釋義,將第一款中之「輸入業」修正為「販賣業」。 三、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第五條之修正,將第三款修正為「成分」。 五、將原第二款後段之「名稱」移列為第四款。 六、原第七款修正為第八款,刪除「輸入」日期,因輸入日期在管理上並無積極意義,不論該飼料在國內或國外製造,其製造、加工、分裝日期更重要。 七、原第七、八款遞移為第八、九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原條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增列第四款「四、含基因改造原料。」,原條文第四款以下款次依序遞改。 三、基於企業形象及社會責任,應體察資訊對交易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供正確充分之資訊,以維護交易秩序,並促進完善的生產履歷制,故從頭做起,將飼料的原料來源詳細把關,方能落實本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爰修正原條文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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