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販賣業者,如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之姓名或住址,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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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批發及零售販賣業者,如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之姓名或住址,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飼料批發及零售販賣業者,如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之姓名或住址,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飼料販賣業者,如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之姓名或住址,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實務上,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輸入、輸出業者,亦應辦理登記,故刪除「批發及零售」,以資概括第六條之業者。
本條規定飼料批發及零售販賣業者,如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之姓名或住址,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實務上,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輸入、輸出業者,亦應辦理登記,故刪除「批發及零售」,以資概括第六條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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