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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17變更登記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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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販賣業者,如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之姓名或住址,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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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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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611229 制定)

飼料批發及零售販賣業者,如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之姓名或住址,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飼料批發及零售販賣業者,如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之姓名或住址,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0751125 全文修正)

飼料販賣業者,如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之姓名或住址,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實務上,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輸入、輸出業者,亦應辦理登記,故刪除「批發及零售」,以資概括第六條之業者。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11229 制定)

本條規定飼料批發及零售販賣業者,如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之姓名或住址,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0751125 全文修正)

實務上,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輸入、輸出業者,亦應辦理登記,故刪除「批發及零售」,以資概括第六條之業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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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飼料管理法第 17 條規定:「飼料販賣業者,如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之姓名或住址,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飼料管理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飼料管理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