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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第 17 條(變更登記之申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飼料販賣業者,如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之姓名或住址,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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