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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18兼營飼料商飼料之儲、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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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可以得知,根據飼料管理法第18條,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依據這部法規,業者需將飼料和有害健康商品做出明確的區隔,以確保飼料的衛生和品質。參考資料則可以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其中關於食品安全的標準,以確保飼料的衛生和品質,這樣的規範即可作為此法條的參考和依據。

立法沿革 2

(0611229 制定)

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

(0751125 全文修正)

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1229 制定)

本條規定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

(0751125 全文修正)

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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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飼料管理法第 18 條規定:「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飼料管理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飼料管理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