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
從上述資料可以得知,根據飼料管理法第18條,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依據這部法規,業者需將飼料和有害健康商品做出明確的區隔,以確保飼料的衛生和品質。參考資料則可以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其中關於食品安全的標準,以確保飼料的衛生和品質,這樣的規範即可作為此法條的參考和依據。
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
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
配合第三條飼料定義之修正,爰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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