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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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申請有得補正之情形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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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申請人若在申請過程中有需要補正的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當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完成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有權不予受理該申請,或者根據現有資料逕自審查。 其中一個可能的範例是,申請人在申請自製自用飼料許可時,補正的資料未能在限期內提交,導致該申請被主管機關不予受理。這符合了法規中對於補正不完全的處理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 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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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