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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畜牧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畜牧場或飼養戶之規模、畜牧設施、疾病防疫措施及有關紀錄。畜牧場或飼養戶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2. 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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