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畜產會之業務如下︰ 一、畜產品產銷不平衡時,協調畜牧團體或畜牧場擬訂各項因應措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二、提供有關飼料、動物用藥品等重要畜牧資材供需之資訊。 三、為穩定重要畜產品之價格,得協調農民團體或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批發市場內買入、賣出或辦理該項畜產品之共同運銷。 四、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協調個別畜產品有關之畜牧團體、畜牧場、飼養戶、販運商及消費者代表,擬訂該項畜產品之生產數量及適當價格。 五、協助畜牧團體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畜牧政策。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 七、其他有關畜牧產銷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