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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畜牧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乳品工廠提供生乳來源與數量,製造、加工、分裝、銷售及庫存之乳品產銷資料,乳品工廠不得拒絕。
  2. 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衛生、環境保護及消費者保護等主管機關查乳品工廠前項資料,乳品工廠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查核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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