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畜牧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但如果中央主管機關查獲違反第五章畜禽屠宰管理規定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這表示對於違反畜牧法的行為,處罰權限有分配的原則,根據違反行為的性質與情節,相應的主管機關會進行處罰。 參考資料:畜牧法第42條 範例:例如某縣主管機關查獲有違反畜牧法的案件,則是由該縣的主管機關進行處罰;而如果是涉及到屠宰管理規定的違反行為,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處罰。 請問你是否需要進一步的內容?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法所定之罰鍰,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但中央主管機關查獲違反第五章畜禽屠宰管理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第三十七條條文改列為第四十二條。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條次變更,原第三十七條條文改列為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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