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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定之罰鍰,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但中央主管機關查獲違反第五章畜禽屠宰管理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2.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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