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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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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屠宰場登記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屠宰場名稱。 二、負責人。 三、場址。 四、屠宰線數。 五、各線屠宰畜禽種類與每小時最高屠宰量。 六、屠宰場建築物及設施設備配置圖檔號。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第四款至第六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前,填具屠宰場登記證書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屠宰場自原場址遷移時,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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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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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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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畜牧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屠宰場登記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屠宰場名稱。 二、負責人。 三、場址。 四、屠宰線數。 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畜牧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