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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設立屠宰場,應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勘,合格後發給屠宰場登記證書;其應檢具之文件、程序、審查程序、同意設立文件之核發與期限、會勘之申請與審查、屠宰場登記證書之核發及應登載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屠宰場之設立應符合屠宰場設置標準;其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定之。
  3. 屠宰場屠宰家畜、家禽時,應符合屠宰作業準則;其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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