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派遣或受委託之財團法人所聘僱之獸醫師或受委託之執業獸醫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明文件。
根據法條進行釋義:畜牧法第29-1條第三項規定了獸醫師的資格要求,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明文件。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53號解釋,獸醫師的執業對於公共利益或人民權利有密切關係,因此對獸醫師的資格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某獸醫師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的訓練合格,未取得證明文件,而在農場執業,就可能違反畜牧法第29-1條的規定。 我不知道。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派遣或受委託之財團法人所聘僱之獸醫師或受委託之執業獸醫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施行細則乃關於法規之施行或補充法律之事項,為典型概括授權之命令,其內容僅能就與母法有關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原則上不得規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事項,為符法制,上開規定,宜提升而列入母法,故參酌畜牧法第二章有關畜牧場登記之規定,將施行細則提升,列入母法。
一、本條新增。 二、施行細則乃關於法規之施行或補充法律之事項,為典型概括授權之命令,其內容僅能就與母法有關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原則上不得規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事項,為符法制,上開規定,宜提升而列入母法,故參酌畜牧法第二章有關畜牧場登記之規定,將施行細則提升,列入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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