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屠宰場登記後,如因故必須停工未達一個月者,應於停工五日前,填具停工復工報告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屠宰場登記後,如因故必須停業一個月以上而未滿一年者,應於停業十日前,填具停業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應於復業十日前填具復業申請書,並檢具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復業。 屠宰場登記後,因故歇業,應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屠宰場登記證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之。 屠宰場停業滿一年以上者,視為歇業,應將屠宰場登記證書繳銷;其不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公告註銷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升至本法明定之。
屠宰場登記後,如因故必須停工未達一個月者,應於停工五日前,填具停工復工報告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屠宰場登記後,如因故必須停業一個月以上而未滿一年者,應於停業十日前,填具停業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應於復業十日前填具復業申請書,並檢具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復業。 屠宰場登記後,因故歇業,應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屠宰場登記證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之。 屠宰場停業滿一年以上者,視為歇業,應將屠宰場登記證書繳銷;其不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公告註銷之。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與第三項合併,酌作修正。 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升至本法明定之。
一、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與第三項合併,酌作修正。 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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