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畜牧法 第 3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屠宰場登記後,如因故必須停工未達一個月者,應於停工五日前,填具停工復工報告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屠宰場登記後,如因故必須停業一個月以上而未滿一年者,應於停業十日前,填具停業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應於復業十日前填具復業申請書,並檢具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復業。
  3. 屠宰場登記後,因故歇業,應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屠宰場登記證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之。
  4. 屠宰場停業滿一年以上者,視為歇業,應將屠宰場登記證書繳銷;其不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公告註銷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