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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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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屠宰場或其他建築物,檢查屠宰設施及屠宰作業,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2.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之檢查者,主管機關得強制執行檢查。
  3. 3.第一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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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70529 制定)

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派員檢查屠宰場設施及屠宰作業,屠宰場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為使屠宰場符合屠宰場設置標準及作業規範,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

(0910108 修正)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屠宰場或其他建築物,檢查屠宰設施及屠宰作業,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之檢查者,主管機關得強制執行檢查。   第一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一、為使主管機關得順利進入違法屠宰場所執行取締工作,修正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以解決違法屠宰業者拒絕檢查人員進入違法屠宰場所而無法進入進行查緝作業。   三、第二項移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消費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870529 制定)

為使屠宰場符合屠宰場設置標準及作業規範,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

(0910108 修正)

一、為使主管機關得順利進入違法屠宰場所執行取締工作,修正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以解決違法屠宰業者拒絕檢查人員進入違法屠宰場所而無法進入進行查緝作業。   三、第二項移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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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畜牧法第 31 條規定:「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屠宰場或其他建築物,檢查屠宰設施及屠宰作業,所有人或管理人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畜牧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畜牧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