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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畜禽屠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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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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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
消費者
權益,
主管機關
得派員進入屠宰場或其他建築物,檢查屠宰設施及屠宰作業,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之檢查者,主管機關得
強制執行
檢查。
第一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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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畜牧場登記及管理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種畜禽及種源管理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產銷調節及輔導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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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畜禽屠宰管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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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乳業管理 §3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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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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