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469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及營業設施得實施檢查,且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檢查負有容忍之義務,惟對於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主管機關僅得以相關規定處以罰鍰,並未有「強制檢查」之規定,因此,主管機關於民宿經營者拒絕檢查時,尚不得逕以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強制實施檢查之

主旨

有關主管機關得否進入民宿經營者自稱係自用房間,實施檢查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8 年 11 月 2 日觀賓字第 098060043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 章第 6 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乃係針對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方法、程序及法則所為之重要性原則規定,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故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依上開規定實施強制調查,而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之(參廖義男,「從行政法制之發展論行政調查立法規範之原則」乙文,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95 年 7 月編印「行政調查制度之研討」,第 13 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 95 年 9 月 3 版,第 497頁;本部 98 年 11 月 16 日法律字第 0980044879 號函)。

三、次按發展觀光條例第 37 條及第 54 條第 3 項規定:「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檢查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上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對於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檢查,且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檢查負有容忍義務(參陳敏著,行政法總論 96 年 10 月 5 版,第 792、859 頁)。惟對於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僅規定得處以罰鍰,並未有「強制檢查」之規定(法定強制檢查者如消防法第 37 條第 2 項、畜牧法第 31條第 2 項等規定),故主管機關於民宿經營者拒絕檢查時,尚不得逕以上開規定強制實施檢查。

正本

交通部觀光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800469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發布,要旨:關於主管機關對於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及營業設施得實施檢查,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