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不得供食用或意圖供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 前項屠體、內臟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或檢查人員之指示,予以銷燬、化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經檢查為合格之屠體、內臟,應標明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屠宰場編號及屠宰日期,始得運出屠宰場。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不得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 前項屠體、內臟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或檢查人員之指示,予以銷燬、化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之屠體、內臟,除經證明為非供人食用者外,推定為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 經檢查為合格之屠體及內臟或其包裝容器,應標明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屠宰場編號及屠宰日期,始得運出屠宰場;其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用語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第三項。避免屠宰業者主張「非供人食用」而逃避處罰,賦予屠宰業者舉證責任,俾利執行取締違法屠宰。 三、第三項順移至第四項,因內臟及分切肉在技術上無法標示,故增列於其包裝容器標示,另因合格標誌及其標示方法應有所規範,故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依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配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用語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第三項。避免屠宰業者主張「非供人食用」而逃避處罰,賦予屠宰業者舉證責任,俾利執行取締違法屠宰。 三、第三項順移至第四項,因內臟及分切肉在技術上無法標示,故增列於其包裝容器標示,另因合格標誌及其標示方法應有所規範,故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