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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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 一、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 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四、檢出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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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 一、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 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四、檢出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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