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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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將下列登載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 一、寵物登記證明。 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 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 四、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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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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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動物保護法 第 2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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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