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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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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應於送往再利用機構前清除,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事業自行清除。 二、再利用機構清除。 三、事業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四、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五、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六、清運斃死畜禽須委託經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合格證之清運機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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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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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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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應於送往再利用機構前清除,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事業自行清除。 二、再利用機構清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