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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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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
核
發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一至三個月間,得向中央農業
主管機關
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展延者應重行申請許可。
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者,應檢具
第四條第二項
第二至四款之資料提出展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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