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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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應共同填具再利用申請表(如附表二),並檢附再利用計畫書一式二份及其電子檔案,向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提出。
- 2.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運方式。 三、再利用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賸餘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五、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 六、再利用產品銷售計畫。 七、其他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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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來看,根據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時,應填具再利用申請表並檢附再利用計畫書向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提出。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廢棄物基本資料、清運方式、再利用方式、污染防治計畫、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再利用產品銷售計畫以及其他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範例:根據法條第1項之要求,某農業企業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填具了再利用申請表並檢附了再利用計畫書向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範例:再根據法條第2項的要求,某農業廢棄物再利用計畫書內容包括了廢棄物基本資料、清運方式、再利用方式、污染防治計畫、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再利用產品銷售計畫等七個項目。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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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