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除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報前半年之營運情形。
回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除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報前半年之營運情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