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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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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四款
所定動物運送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運送人員姓名。 二、運送起迄地點。 三、運送起迄時間。 四、運送動物種類、數量及總運載重量。 五、有
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
所定情形者,應記載運送期間餵飼、檢查及照料動物紀錄。
主管機關
或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本法有關規定稽查或取締時,運送人員應出示前項所定動物運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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