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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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員之運送方式,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送牛、羊超過十二小時,或運送豬或其他動物超過八小時者,應提供飲水。 二、運送動物超過二十四小時者,應提供食物。 三、運送動物途中應適時檢查及照料動物。 四、運送動物時,應照實、完整填列動物運送紀錄。 五、不得使用暴力或不當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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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