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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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所使用之運送工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容器應依動物特性,具備堅固之結構、裝置、隔欄及清潔之墊料。 二、容器應能防止固、液體排泄的外漏。 三、自容器外無法看到動物者,應標示「活動物」及「此面朝上方」標誌。 四、容器應能穩固放置而防止運送中的移位。 五、重覆使用者,應清潔消毒。 六、應具備防曬、防寒及通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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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