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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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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接受動物運送職前講習及在職講習,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送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其委託辦理之職前講習,並經評定合格結業,取得動物運送人員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格式如附件),始得執行動物運送業務。 二、運送人員經職前講習結業並取得證書者,以證書發日視為業務執行之起始日,每二年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或其委託辦理之在職講習。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或其委託辦理在職講習後,應將參加講習人員清冊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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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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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接受動物運送職前講習及在職講習,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