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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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之國際運送,應另依國際運輸協定及輸入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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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動物的國際運送應另依國際運輸協定及輸入國的規定辦理。根據參考資料,此條款涉及動物的國際運送事宜,需參照國際運輸協定和進口國的規定進行辦理。例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提及動物輸出應符合國際運輸協定及輸入國的相關規定,以示合法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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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