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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前,運送人員已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其委託辦理之動物運送訓練結業並取得證書者,應於公告後六個月內由主管機關辦理證書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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