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第十三條第一項證書之有效期間及管理,規定如下: 一、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完成在職講習者,證書有效期間得續予展延二年。 二、證書因遺失、字跡或照片污損模糊無法辨識,或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運送人員應檢具原因說明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變更。申請補發或變更證書所檢附之文件不齊備而能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三、領有證書之運送人員因故歇業不再執行動物運送業務時,應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