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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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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第一項證書之有效期間及管理,規定如下: 一、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完成在職講習者,證書有效期間得續予展延二年。 二、證書因遺失、字跡或照片污損模糊無法辨識,或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運送人員應檢具原因說明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變更。申請補發或變更證書所檢附之文件不齊備而能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三、領有證書之運送人員因故歇業不再執行動物運送業務時,應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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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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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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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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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證書之有效期間及管理,規定如下: 一、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