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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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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應依其習性提供動物得自由站立或躺臥空間,以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受傷。
  2. 2.無法站立,行動癱瘓或經獸醫師判斷不宜運送之動物,如有運送必要時,應予適當區隔或分別運送。
  3. 3.動物於運送途中因緊急事故發生危難,運送人員應將動物移至安全處,並給予適當之處置,必要時聯繫事發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的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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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應依其習性提供動物得自由站立或躺臥空間,以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受傷。無法站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