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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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應依動物別、年齡、體重、懷孕、截角等狀況,於必要時加以區隔、混欄,或將個別動物加以適當固定,以避免動物間的相互騷擾、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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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6條,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運送人員在運送動物時應該依照動物的不同類別、年齡、體重、懷孕狀況、截角等特定情況,必要時應進行區隔、混欄或者對個別動物進行適當固定,以防止動物間的相互騷擾或攻擊。 在法律解釋上,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違反動物保護法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例如違反第12條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就是對動物管理的一個範例。
- 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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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