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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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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應依動物別、年齡、體重、懷孕、截角等狀況,於必要時加以區隔、混欄,或將個別動物加以適當固定,以避免動物間的相互騷擾、攻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6條,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運送人員在運送動物時應該依照動物的不同類別、年齡、體重、懷孕狀況、截角等特定情況,必要時應進行區隔、混欄或者對個別動物進行適當固定,以防止動物間的相互騷擾或攻擊。 在法律解釋上,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違反動物保護法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例如違反第12條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就是對動物管理的一個範例。

  • 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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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應依動物別、年齡、體重、懷孕、截角等狀況,於必要時加以區隔、混欄,或將個別動物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