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遴聘之;其 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不 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